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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龙律师亲办案例
昔日好友因一张照片对簿公堂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量:60

       小甲和小乙从小一起长大,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22年8月左右,双方发生矛盾,小甲为泄愤在A网络平台上抹黑、辱骂小乙,并且将小乙的照片发到A网络平台上,攻击小乙的长相和人品。由于小甲在A网络平台的粉丝量达三千多人,而且多数粉丝都认识小乙,因此小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严重侵害,致使小乙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小乙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1.小甲赔礼道歉,通过在A网络平台等媒体上发布并置顶道歉视频等形式,为小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小甲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合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小甲在与小乙产生矛盾纠纷的情况下,私自在A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小乙的不当言论,并且擅自将小乙个人照片对外公开发布,对小乙人品及相貌进行负面、贬低评价,小甲的行为侵害了小乙的名誉权、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乙要求小甲在A网络平台上发布并置顶道歉视频,为小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广泛、快捷等特点,小甲将其不当言论及其小乙个人照片发布在网络媒体平台,其侵权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小乙的社会评价,结合其侵权事实、造成的侵害结果,法院酌定小甲赔偿小乙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1.小甲在其A网络平台上公开置顶发布向小乙赔礼道歉的视频,为小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视频内容须经法院审定);2.小甲赔偿小乙精神抚慰金5000元;3.驳回小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网友:《民法典》第1019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友在网上冲浪之时同样应当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勿为了解一时气愤,做出违规违法之事,否则“回报”的不仅是法院的一纸传票,甚至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文案:李雨新

       审核:曹   凯

       编辑: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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