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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架构调整或搬迁,劳动者不去新岗位或新地点是否合理?
来源:耿正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量:68

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或搬迁,原部门及岗位等已经不存在,要求劳动者去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上班,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或搬迁,劳动者原部门及岗位等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客观必然性。

就调整岗位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具体应综合考量是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是否降低原工资标准、是否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通勤便利或正常生活、是否使得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

若所安排的新岗位合理,则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合理范围内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若所安排的新岗位欠缺合理性,劳动者亦不应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若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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