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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团公司必需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作者:李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6-27 10:46 浏览量:124

  一、

  成立集团公司必需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成立集团公司必需满足的前置条件是需要具备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二至二百人,并且一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

  成立集团公司流程

  成立集团公司包括以下流程:

  1.受理。想要申请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负责准备相关资料,然后填写登记注册申请书,一起递交给登记主管部门受理。

  2.审查。登记部门受理了核心企业递交的资料后,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核准。登记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登记的集团企业核心企业。

  4.发照。对于通过后的集团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会下发有关执照证明,并通知负责人领取,还要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5.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发布公告,载明企业集团的名称、核心企业的名称和成员企业以及成员单位名称等,然后企业集团自开业登记之日就正式成立。

  三、

  集团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子公司的法人是可以被集团公司法人兼任的,根据《公司法》,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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