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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郑贴侨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6-26 09:40 浏览量:82

导读:

可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形有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直接故意,在审判活动当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哪可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形有哪些

  可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形有:

  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活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二、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行政枉法裁判罪到哪里立案

  提醒,行政枉法裁判罪需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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