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形下,分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就合法分包而言,实务中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形,比较常见的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分包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指定的分包人代替了承包人就特定工程项目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仅承担配合等义务。在此情形下,被指定的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被指定的分包人仅是承担了部分施工任务,而承包人承担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故出于公平原则考虑,被指定的分包人仍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