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系受托人,发包人系委托人。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实施中,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委托合同,因而自然不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换言之,建设工程监理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