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与施工人。通常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承包人都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
勘察人、设计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工程建设未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情况下,即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没有适用于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余地,换言之,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是:1)《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的“价款”应只针对施工合同而言。因为《民法典》将勘察人、设计人的应得报酬表述为“费用”“勘察、设计费”,而将施工人的应得报酬表述为“价款”“工程价款”。2)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保护对象。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相对低收入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报酬,而非优先保护勘察人、设计人等相对高收入群体。
(2)在工程建设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情况下,因同一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全部任务,故不论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模式)还是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应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而且勘察、设计费一般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因此,承包人可以就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