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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xx等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来源: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量:721

关于何xx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对何敏生等

共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接受旬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第六被告人何敏生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询问被告人、查阅案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第六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犯罪情节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情节方面,第六被告人为从犯。

本案犯意的提起不是第六被告人,第六被告人是受他人教唆才去的现场,并在欧打受害人时,第六被告人仅在受害人的身上瞪了几脚,再无其它殴打行为。这有证人刘丽娜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田震、何勃兴、文盼龙等人的供述,和被告人何敏生的陈述可以证明。第六被告人何敏生没有殴打受害人的头部,而经司法鉴定受害人主要受伤的部位是头部,其头部的伤情为重伤,因此第六被告人何敏生在本案中的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量刑方面:应当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中,第六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应当减轻和免于处罚的情节:

1、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第六被告人今年16岁,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好。 对于受害人的各项损失,第六被告人的监护人也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部赔偿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这些都可以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在第六被告人何敏生还是一名在校学生,为了达到不但“治病”而且“救人”的法律效果,建议对第六被告人何敏生免于刑事处分。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

                                      杨锋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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