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摔倒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校期间受到伤害,要区分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分析如下: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学生应从其行为能力来区分
(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所说的,判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看该伤害是否可以预见,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学校设施、管理、教育方面的错漏;伤害的发生与学校的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伤害发生后学校采取的措施有没有过错,如是否及时进行了施救,施救措施是否得当等,损害的后果与该措施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孩子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以及学生受到的伤害是因其先前的自甘风险的行为造成的,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