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欣辉律师主页
杨欣辉律师杨欣辉律师
130-7108-2599
留言咨询
杨欣辉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在学校意外摔伤学校有责任吗
来源:杨欣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量:257

小孩在学校摔倒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校期间受到伤害,要区分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分析如下: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学生应从其行为能力来区分

(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所说的,判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看该伤害是否可以预见,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学校设施、管理、教育方面的错漏;伤害的发生与学校的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伤害发生后学校采取的措施有没有过错,如是否及时进行了施救,施救措施是否得当等,损害的后果与该措施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孩子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以及学生受到的伤害是因其先前的自甘风险的行为造成的,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杨欣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欣辉律师咨询。
杨欣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682好评数6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双子塔南塔13层1307室
130-7108-259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欣辉
  • 执业律所:
    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0-7108-2599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双子塔南塔13层1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