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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继承和赡养关系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量:88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近年来由于离婚率、再婚率攀升等原因,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抚养、继承和赡养关系问题也日益突出,下面就和小禾一起了解下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认定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认定影响到彼此之间的继承和赡养关系,在法律上有非常重要的的地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生父和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如何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重要因素之一是共同生活持续时间,但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生活多长时间,才能判定形成抚养关系。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曾尝试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该草案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 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

(3) 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 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义务。”

但上述草案规定最终未能落地,目前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现行的《民法典》中均未就继父母子女间成立扶养关系的认定给出判断标准。实务审判中,“长期共同生活”并非判令“抚养关系”的唯一依据,只是参考因素之一,最终仍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财产可以相互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即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未形成抚养教育型的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暖人事情,那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没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力呢?

目前,此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给予继子女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但继子女仍可适当分得遗产。

类似案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申105号案件,法官认为:齐某母亲再婚时,齐某已经成年,齐某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但齐某对继父尽了赡养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分适当的遗产的条件,即申请人属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此法律规定现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取代,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


1、当继子女未成年时

(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2、当继子女已经成年时

(1)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2)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另一方面解除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结合解除的原因,继子女的过错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小禾有话说

继子女、继父母,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爱,走进一个家庭,也是莫大的缘分,愿都以爱向阳、万和天下。


以上内容由赵春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春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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