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川律师亲办案例
目的港遭遇无人提货,你该怎么办?
来源:陈川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量:4538

                    遭遇无人提货 你该怎么办?
                                              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 陈川
                           (本文发表于《中国航务周刊》2009年第15期)

        受金融海啸影响,近期货物出口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事件频发,令出口的货主及物流公司十分棘手和困扰。目的港无人提货,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收货人已人去楼空,失去音讯;有的是因为收货人无力承担提货的费用、进口关税等,只能选择放弃;还有的是因为同样的货物已急剧跌价,收货人宁可选择放弃而重新购买。原因种种,不一而足,但滞留在目的港的货物成了烫手的芋头,滞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越滚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如何处置、费用和损失由谁承担,成了船公司、货代公司、出口商所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船公司会怎么做?
       船公司出运货物签发提单通常分成二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签发船东提单给货主,另一种是签发船东提单给货代/物流公司,再由后者签发货代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给货主。前一种情况,船公司面对的托运人是出口商,收货人是进口商;而后一种情况船公司面对的托运人是货代/物流公司,收货人是货代/物流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实际上也是一家货代或物流公司。
       在前一种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它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国外的法律通常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目的港无人提货,船长仍可将货物卸下而不承担费用和风险。但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船公司仍会关心集装箱何时收回及超期使用费向何人索要。所以卸货后,船公司通常仍会依《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八十八条或国外法律的类似规定行使留置权,通过留置、拍卖货物清偿相关费用,不足的金额,船公司有权向托运人追偿。也就是说,船公司最后仍可能向托运人索赔所有的费用和损失。前一段时间已经出现了不少船公司起诉国内出口商索赔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乃至未收的到付运费的案件,并且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后一种情况,由于船公司是签发提单给货代/物流公司,在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可直接放货给货代/物流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并向货代/物流公司索赔相关费用和损失。因为船公司与货代/物流公司通常都有协议,所以船公司通常都会从货代/物流公司得到赔偿,当然也会出现船公司起诉货代/物流公司的案例。货代/物流公司接收船公司的货物交付及付费索赔后,就不得不去处理棘手的货物处置及向货主(或转委托的同行)索赔的问题。
 
        二、货代/物流公司该怎么办?
       货代/物流公司通常是夹在船公司与货主之间的。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货代/物流公司如果没有签发货代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船公司将直接面对货主去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这种情况下货代/物流公司往往主张自己仅仅是货运代理人,只愿在船公司或承运人与货主之间起联络、协调的作用而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货代/物流公司如果签发了货代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将会直接面临船公司的索赔,也将不得不去处理棘手的货物处置的问题。
在货代/物流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其身份也是承运人,在其向货主,即托运人或收货人索赔时,其地位与船公司向货代/物流公司索赔时是类似的。只不过是在其向收货人通常也就是进口商索赔时,进口商往往并不出现;而当回头向国内的托运人也就是出口商索赔时,出口商又会提出货物已交付完毕不想管了。在这两头协商的过程中,目的港的免费期转瞬即过,随后的费用与日俱增,损失不断扩大,而货代/物流公司还要同时面对来自船公司的强大压力。所以,首先是货物如何处置这一棘手又刻不容缓的问题。
        律师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货代/物流公司应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作出表态。通常,在目的港代理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后如得不到及时回复,在免费期到期之前承运人就应及时告知托运人,同时告知托运人免费期的天数、免费期过后每天将产生的滞港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并要求托运人就货物如何处置作出表态。这样的告知非常必要,一来有利于托运人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二来有利于明确后续责任。有些托运人怠于回复,货代/物流还应以律师函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告知以留下证据,以证明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就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双方而言,如承运人已明确告知了无人提货的情况及后果,托运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在履行向托运人告知义务的同时,作为承运人的货代/物流公司仍应持续争取与收货人的联系,包括在未收到到付运费或已产生目的港超期费用的情况下向收货人发出留置货物的通知。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托运人作出表态,提出货物处置的方案,承运人还必须区分托运人是否已将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流转出去,如果托运人手里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托运人有权向承运人发出货物转卖或弃货或运回的指示,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行事,双方重新缔结新的合同关系,托运人应缴纳所有已发生及将要发生的费用。如果托运人手里并没有全套正本提单,其无权向承运人发出关于货物处置的指示,承运人只能在货物留置期过后进行拍卖,用于清偿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仍可向托运人索赔。如果托运人在收到无人提货通知后未作表态,承运人仍然只能通过留置、拍卖程序来清偿费用,不足部分也是向托运人索赔。如货物无法拍卖或不具有拍卖价值,也可直接向托运人索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怠于回复导致的损失扩大,也要由托运人承担。
   
      三、出口商是否可以置之不理?
        如上的分析,出口商在出运货物后并非可以一了百了,如果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仍然可能面临来自船公司或货代/物流公司的索赔。具体分如下几种情况。
      1、有些出口商因为货款还未收回,本就希望通过控制提单或控制货物的交付来要求收货人付款,因此在无人提货时托运人手里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或货物仍未电放。这种情况下出口商通常会比较着急寻找新的买主或不得不将货物运回,当然其只能向货代/物流公司或船公司交付所有的费用,才可能将货物转卖或运回。但在金融危机下,有时候货物转卖并不容易,运回也不具有价值,这种情况下有些出口商可能会考虑弃货。但弃货是否就不用承担相关的费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托运人手里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或货物未电放出去的情况下,从提单的角度讲,出口商既是托运人,又是提单持有人,依《海商法》其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对象。不论是作为托运人还是作为提单持有人,出口商都应承担所有的费用和损失,并不是弃货就可以不承担费用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仍然要积极寻求最好的货物处理方式,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2、还有一种情况是,托运人手里的正本提单已经交付出去,这种情况下无人提货的处理更为复杂。承运人因为已经签发了正本提单,只能听令于提单持有人并凭单交付货物或作弃货处理;而托运人手里并没有正本提单,说明提单已经流转出去,承运人并不能根据托运人的指示来处置货物,因为随时可能有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冒出来主张货权。但是,托运人没有权利并不等于没有义务。如果无人提货,承运人通过行使留置权及拍卖货物后不足以清偿相关费用,仍然要向托运人索赔。所以在这样的过程中托运人仍然要积极配合托运人,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托运人有时候会认为,货交承运人后货物已交付完毕,目的港无人提货与自己无关。有些托运人甚至已经收回货款,就更认为无须理睬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可是依据《海商法》的规定,目的港无人提货很有可能最后造成托运人承担相关的费用,这是托运人作为出口商的贸易风险的一部分,托运人不能不予理睬。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才能尽量减少损失扩大。 

                                                                   陈川 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由陈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川律师咨询。
陈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9好评数0
湖滨北路28号建业大厦A座2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川
  • 执业律所:
    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0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湖滨北路28号建业大厦A座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