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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面长时间不愈合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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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面长时间不愈合医疗事故损害

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医院赔偿邙某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3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营养费18000元的50%,为41850元,鉴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81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医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7日18时20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加油站南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某医院治疗,该院针对右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包扎,手术时没有发现右胫骨骨折处的骨头错戳破了小腿肌肉,待术后15日拆线的时候,才发现右小腿前方皮肤挫伤处空腔形成,骨外露,并引发了感染,在该院继续治疗一月余伤口仍未愈合。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转院治疗,该院均不同意。因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过失导致伤口形成创面伴感染,又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创面导致创面长期不愈合伴右胫骨及内固定反复感染,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4月20日和2015年7月7日三次到北京某医院入院接受治疗。原告认为,某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原告的伤情多次恶化,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其诊治过程存在明显的过失,使原告的身体遭受巨大伤痛,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某医院辩称:我院在为邙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诊疗措施及时、得当,诊疗行为符合规范;邙某右胫骨骨折术后发生感染,愈合差,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故邙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邙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院提交住院病案;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7日,在北京市京开某辅路加油站南,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号)由南向北行驶,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造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前侧与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后,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又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右前侧相撞,造成邙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后邙某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额部开放伤、上唇贯通伤、颈6棘突骨折、右胫骨骨折术后残余创面,同年3月19日,邙某出院,共住院51天。同日,邙某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面不愈合伴感染(右小腿)、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同年4月10日,邙某出院,共住院22天。后邙某因相同病情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2日在北京某医院住院22天,于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29日在北京某医院住院22天。

后邙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1.邙某总损失为269961.80元(包括医疗费10698.30元、误工费51000元、护理费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1454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要求王某在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2.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应为王某、邙某、某保险公司,其中首先由王某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邙某主张医疗费1069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的诉讼请求,请求合理、有相应的票据支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80日,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为9000元、护理费为20110元、误工费10320元;根据邙某的伤残等级,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1057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695.50元;根据邙某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根据邙某的住院治疗时间、次数、距离等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邙某12000元,由王某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邙某120000元,其次剩余的81241.80元,由王某按照50%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邙某40620.90元;鉴定费根据赔偿责任比例,由王某赔偿邙某1575元。

判决: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邙某一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邙某十六万零六百二十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诉讼过程中,邙某申请对某医院对其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某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机构,该中心于2018年10月1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五、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失、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1、邙某交通事故受伤后右小腿疼痛、肿胀、畸形、活动受限,入北京丰台某医院行x线片提示右胫腓骨骨折,患者有手术指证,手术方式及操作不违反诊疗常规。医方术前履行了如术后感染等相关风险告知义务,且患方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2、感染为骨折术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治疗感染包括彻底清创、充分引流和消除无效腔、稳定骨折、创面处理及抗菌药物使用,其中彻底清创是治疗感染的关键步骤。本例,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症状,医方给予创面处理、负压引流等处理,症状未见明显好转后,又给予清创、引流及应用抗生素等处理,但医方在细菌培养、药敏试验及应用抗生素方面欠及时,视为过失。

3、患者术后出现了感染的并发症,并导致了创面长时间不愈合,医方在治疗感染方面存在细菌培养、药敏试验及应用抗生素方面欠及时的过失,考虑与创面长时间不愈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二)伤残等级鉴定。经对被鉴定人邙某查体,其目前情况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

六、鉴定意见。1、北京丰台某医院在对邙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过失与其创面长时间不愈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次要。2、被鉴定人邙某不构成伤残等级。邙某支付鉴定费10000元。

某医院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提出书面质询意见:一、司法鉴定书第4页第3条认为“患者术后出现了感染的并发症,并导致创面长时间不愈合”,此认定不符合患者病情。二、司法鉴定书中第4页第3条认为“应用抗菌素欠及时”,此认定不符合患者病情。2018年2月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回函答复:1.通过阅读某医院的病历,以及患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材料,结合临床医学专家的会诊意见,患者术后出现感染是明确的,创面长时间不愈合与感染是相关的。2.2015-2-12患者显露创面,深达骨质,医方给予换药、负压吸引、清创等处理。2015-3-11细菌培养显示金黄色葡萄球菌,遂医方给予应用抗生素。从患者在某医院治疗情况看,医方未及时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致使抗生素使用欠及时,从而对感染的控制存在不利影响。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王某与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邙某受伤,后邙某接受了某医院的治疗,现伤情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对于邙某的损害后果,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某医院在对邙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过失与其创面长时间不愈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次要。虽然某医院对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本院依法采信该鉴定结论。因此,对于邙某的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造成的,王某与邙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某医院的诊疗过失均是造成邙某损害后果的原因,邙某与王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对邙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邙某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30%。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确定邙某的误工费为10320元、护理费为20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700元、营养费为9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生效判决业已判决王某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故本院仅就邙某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进行处理,王某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超出其责任范围承担的责任可另行向某医院主张。结合本案鉴定结论,某医院应承担的误工费为1548元、护理费为30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55元、营养费为1350元。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北京丰台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邙某误工费1548元、护理费30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5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7669.50元;

二、驳回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创面长时间不愈合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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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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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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