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建议转院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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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转院医疗事故损害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249624元,丧葬费10160.4元,交通费1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2768元,鉴定费1万元,鉴定人出庭质询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共计653752.4元;2、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曹某之子曹某于2015年12月12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日因身体不适多次到某医院就诊,经某医院诊断确诊为肺部感染、左下肺感染。2016年3月3日曹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6年4月6日,经某市尸检中心病理诊断为急性间质性心肌炎、急性心脏功能衰竭、轻度病毒性脑炎、肺出血性梗死、多脏器淤血。曹某认为某,医院对曹某进行治疗时存在严重漏诊、误诊、救治不力的情形,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曹某死亡,其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事后某,医院对曹某置之不理,现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二人诉讼请求。

某医院辩称:患者曹某就医属实,我方认为我方对患者的治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患者去世时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我方已尽到和医院级别、诊疗水平相符的注意义务,因此,我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某医院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诉讼请求:1、曹某赔偿某医院尸检费20000元、急救费303.16元、救护车费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患者曹某因疾病到某医院就医,后发生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去世后,家属委托某市尸检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尸检结论证实患者曹某系急性间质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尸检费由某医院垫付。另外某医院还承担了曹某就诊当日的急救车费用及抢救费用。某医院认为,曹某到医院就诊,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救治患者发生的急救费及抢救车费用应当由患方承担。

曹某针对反诉辩称:对某医院主张的各项费用,我方不认可。当时某医院已经承诺尸检费由院方承担,并且尸检也是院方要求做的,因此,应当由其自行负担。其他的费用要求按照过错比例依法分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曹某系死者曹某(1990年11月21日出生,2016年3月3日死亡)之父母。

患者曹某于2015年12月12日、2016年2月29日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2016年3月3日曹某再次到某医院就诊,经心电图等检查后,医院考虑上呼吸道感染、疑似心肌病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就诊。当日下午,曹某被发现蹲坐在医院大门口,后该院对曹某进行抢救,曹某经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2016年4月6日某市尸检中心出具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患者曹某因急性间质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某申请对某医院的三次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费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某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误诊、漏诊等情形进行鉴定。

2018年9月17日,某研究所(以下简称:某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在分析说明一节中描述:2015年12月12日、2016年2月29日,被鉴定人曹某就诊于某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在该医院行门诊输液及口服药物治疗。2016年3月3日14时30分,被鉴定人曹某因“胸闷、气喘”再次就诊于某医院,经行心电图等检查后,医院考虑上呼吸道感染、疑心肌病,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就诊。当日15点30分被发现蹲坐在医院大门外、面色苍白,自感胸口不适、喘不上气,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某市尸检中心某大学病理系于2016年4月6日出具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曹某因急性间质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脏功能衰竭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根据被鉴定人曹某的病史及尸检结果,考虑其间质性心肌炎与其近期所患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有关。结合被鉴定人曹某具有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的病史,医院在发现其“胸闷、气喘”并怀疑存在心脏疾病的情况下,建议去上级医院就诊,符合诊疗原则。但未能充分考虑病情的严重性,未尽到结果预见义务和不良结果避免义务,让患者自行离院,存在不当,导致被鉴定人曹某的病情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同时应考虑到“胸闷、气喘”也可以是肺部感染的病症,被鉴定人曹某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亦不足以诊断为心肌炎等心脏疾病,由此会影响医生对其病情及严重程度的判断,以及其所患疾病的病程进展迅速等情况,结合医院的实际条件及水平,分析认为,上述医院存在不当在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结果中起轻微作用。因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在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充分注意到病情严重性而让患者自行离院的不当,该不当在被鉴定人曹某的死亡结果中起到轻微作用。为此,曹某支付鉴定费1万元

该鉴定结论出具后某,医院申请书面质询,某鉴定所出具回函后某,医院表示认可。曹某则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2018年11月30日,鉴定人张某出庭接受曹某质询,为此,曹某支付鉴定人出庭费12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书认定某,医院在患者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充分注意到病情严重性而让患者自行离院的不当,该不当在被鉴定人曹某的死亡结果中起到轻微作用。本院认为某,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比例,本院根据鉴定结论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结合曹某的诉讼主张,本院确定其各项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124812元、丧葬费5080.2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384元。

关于某医院主张的尸检费,曹某虽称某医院已承诺负担,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且某医院不予认可,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某医院主张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曹某主张按照责任比例计算,本院不持异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曹某、(反诉被告)付俊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827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曹某、(反诉被告)付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某医院垫付的尸检费、急救费、救护车费共计18344.8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曹某、(反诉被告)付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某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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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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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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