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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相关内容的学习及认识(一)
来源:郭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量:10404

     该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有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类型中一种犯罪。现实中由于该罪存在利用宗教、气功等各类名义,通过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经济发展等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大局。对此,为维护国家安全即社会稳定,《刑法》第300条作了如下专门的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了上述规定外,“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20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等三个具体针对该罪适用的法律文件,其中对很多涉及该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认定,我们可以通过对下列有关问题的解答来了解一下这个罪名。

      一、什么是“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

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组织的哪些行为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到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三、如何理解《刑法》300规定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有下列一些法定情形: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如何界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

    (一)“制作”的认定:

     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的行为。

    (二)“传播”的认定:

     是指散发、粘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的行为。

    (三)“宣传品”的认定:

     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其他有宣传作用的行为。

      五、如何认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

     按下情况处理: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份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带、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备注:“母盘”是指经编辑并用于复制、传播邪教组织信息DVD、VCD、CD的原始盘。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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