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律师亲办案例
欠了几笔钱,还了一点,算还了哪一笔?
来源:汪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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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具体清偿顺序:约定——债务人指定——已经到期——均到期(偿还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对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先后顺序——同时到期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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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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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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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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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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