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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定,应当由国务院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指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而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初次以外的教材,不适用《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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