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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0岁辣妈“晒胸”成瘾,走遍公共场所拍120多张“裸照”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4281


香港40岁辣妈“晒胸”成瘾,走遍公共场所拍120多张“裸照”


香港40岁辣妈“晒胸”成瘾,走遍公共场所拍120多张“裸照”,警方已拘捕!6月3日香港警方接到市民举报。有市民浏览某社交平台期间,发现有多张女性裸体照片,警方迅速跟进调查,从照片上看到拍摄地点糸观塘海滨。6日警方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女子进行依法拘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包括超市、电影院、公公交地铁、街道等场所。这里的“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注意:男性赤裸上身并不违法)。


至于何为“情节恶劣”,通常情况下就是引起多人围观、引起道路堵塞、引起公共秩序混乱,或者除了裸露身体还做出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举动等等。


还有一种就是故意向某个特定的异性裸露身体,比如现在地铁上经常会爆出猥琐男当着女性的面把自己的某个性器官拿出来,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情节恶劣”。


以上讨论的是违法的情形。如果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还跟异性做出一些龌龊的事情,就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寻衅滋事犯罪。如果把裸奔的行为拍成视频,传播给他们,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共场合裸奔不但违法,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挑战文明底线,千万不要因一时兴起,就做出一些违法违德的羞事儿。


因此该女子的“晒胸”行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位,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任何人如在香港发布淫秽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秽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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