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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坑赶紧避起来

作者:王雨露  更新时间 : 2023-06-07  浏览量:67

上一个月,我曾接到一个朋友关于“忠诚协议”引发纠纷的咨询,发现大家对忠诚协议存在各种各样的疑问。今天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清楚忠诚协议的坑,让大家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也清楚如何进行避坑行动。

【案情】

李先生与马女士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李小某。婚后李先生与案外人罗女士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李先生与马女士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先生与罗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先生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小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后李先生仍与罗女士继续交往致罗女士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李先生与马女士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李男与马女离婚;二、婚生女李小某随马女共同生活,李男支付李小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李男可探望李小某,马女应予协助;四、二人所购房屋归马女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马女负责偿还,马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男33万元;五、李男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马女精神抚慰金3万元。综合以上四、五项金钱给付内容,马女应支付李男3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

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一、上述的《婚内协议》本质上为何属于忠诚协议?

一份协议的性质并非单单只看协议的名称,还需要结合协议的具体约定内容而判断。上述《婚内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夫妻感情,就夫妻忠诚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协议,因此上述协议本质上为忠诚协议。

二、忠诚协议是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协商约定和签名确认就必然有效?

本律师认为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视具体的约定内容而判断。

上述《婚内协议》约定条款我们抽出来可以分割为这几点:1、婚生女儿李小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2、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3、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


对于上述的约定,我们分点进行分析:

对于第1点约定的“婚生女儿李小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因该点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应属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虽然上述条文明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但参照的也仅仅是财产性的方面,而非身份关系。加之,我国法律决定孩子的抚养问题是需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对于第2点约定的“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首先,因该点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情形,故《婚内协议》分割财产约定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的规定判决。由此可知,“忠诚协议”中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约定只是属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在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反悔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第3点约定的“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过错方支付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对此,大家可以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忠诚协议”第一案,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最终判决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但根据本律师查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背忠诚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部分内容的处理存在不一样的认定和方式。


结语

在双方婚姻出现问题时,可以协商签订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婚内财产协议、忠诚协议、保证书、离婚协议等等,但具体在什么场景签订什么协议,各位应寻找专业的人士进行咨询以及起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王雨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雨露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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