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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的审查
来源:胡必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1348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担任人力资源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的经验,主要分析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的审查要点,给予企业正确签订人才服务合同,避免纠纷的建议。

      审查要点如下:

      一、主体资质的审查。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时,企业应当确认实际签署合同的对方公司的主体资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网检索确认公司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一致。此外,还可以通过查询其涉诉情况,以了解对方的服务质量,并在审核合同时注意该公司过往发生争议的条款。


       二、服务内容应明确。1、比如候选人标准,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对方清晰约定候选人标准。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在后续的口头或书面沟通中,对候选人标准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在签订主合同时企业尚不能确定标准,后续沟通中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告知对方候选人的标准,并尽量避免文字上的模糊性。2、对方应当确保候选人简历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候选人信息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企业应当享有要求推荐公司承担返还服务费、重新提供候选人、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权利。3、还应约定,在候选人被企业正式录用后,人才推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不再猎取;同时企业也可要求推荐公司不得猎取其现有在职人员。


       三、服务费用。1、 服务费计算:企业可根据拟招聘的岗位性质及自身的薪酬制度确定适宜的服务费基数标准。2、支付条件: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候选人“开始工作”时,支付首笔费用,第二阶段是候选人工作满一定时间,委托人支付剩余服务费。3. 不付费情形:应当明确约定,如果企业在推荐公司提供信息之前已经自行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候选人信息,则无需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过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推荐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佐证。


       四、服务的保证期的相应问题。从企业角度,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不满足企业要求等情形下,推荐公司应当为企业免费重新寻找替补候选人。保证期限建议不短于试用期。这里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的,但企业已自行或通过其他渠道确定该职位的候选人,推荐公司应当同意免费为企业其他职位寻找候选人。如果候选人的离职原因可归责于推荐公司,则企业有权要求推荐公司继续寻找补充人员,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收服务费的本息、承担赔偿责任。服务保证的例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候选人离职是由于企业自身的责任,如未按约定支付薪酬、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裁员、严重逾期支付服务费(在服务费条件已满足的前提下)等,推荐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合理的。


       五、合同解除。建议特别约定当推荐公司不积极履约、或其推荐候选人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等情形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且该解除期限不受保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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