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游野泳溺亡家属索赔166万被驳,公正的判决or冰冷的法律?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94

夏日炎炎畅泳爽,河中游泳危险多!

夏日炎炎,我要去河里游野泳!如果你曾有下河游野泳的念头,请三思而后行!每年夏天都有孩子们或成年人去家附近的河中游野泳,看似平静的河水实则暗流汹涌!平稳游至河水深处时水流突然变急,娴熟的泳者也无法应对大自然的力量,一瞬间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留给家属无尽的悲伤……

1

近日,“女子游野泳溺亡家属索赔166万被驳”的新闻引起广泛讨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核心观点是:陈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自行下水,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

陈女士与朋友相约前往桃花溪景区游玩,在农家乐的承包范围内,有乘坐竹筏和游泳的游客,陈女士离开人群,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陈女士家属认为,农家乐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未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尽管陈女士自行游往下游,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也有过失。将上述三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2

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确定溺水案件的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被告对遇害人的溺水死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错。

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陈女士离开农家乐承包的水域,农家乐不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3

有些娴熟的泳者低估了自然水域的危险性,相比不会游泳者,或游泳初学者,娴熟的泳者更容易发生意外。自然水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北京市某著名公园有一处部分在园内,部分在园外的湖泊,园方竖起三米多高的铁丝网,两侧未留空隙,铁丝网上设立醒目的“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的提示语。与此同时,园方还在此处设立广播,大声循环播放“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的提示音,可谓是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假如有一名娴熟的泳者携带游泳装备行至此处,在声音、文字、铁丝网的三重“劝阻”下,一定会“迷途知返”。

4


如果不在农家乐游泳,在自然水域中游泳,发生意外,更无法追究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管理过失,恐怕也难以追究水库管理人、村委会、政府等部门的过失。即使能追究部分过失,也无法弥补宝贵的生命,请务必珍惜生命,不去试探游野泳的风险!即使游二十年野泳仅发生一次意外,也已达到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5

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游泳技能和游泳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未经允许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陈女士的意外溺水死亡固然令人痛心,其亲属心情悲痛,但也不能以情感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水深危险,请勿下水”并不是危言耸听,请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去试探大自然的危险!

以上内容由杨家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家兴律师咨询。
杨家兴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2611好评数39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家兴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
  • 地  址: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