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拖延支付子女抚养费,应如何处理?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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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形式虽然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在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遗嘱及信托这两种法律传承工具的普及宣传教育还不够,民众对信托的认知更是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想订立遗嘱信托的人会在选择受托人时产生很大顾虑。

因此,设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最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份普通的遗嘱,除保证遗嘱本身合法有效之外,还应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架构设计。

合法有效的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审查信托当事人的生效要件、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信托行为生效要件及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否则这份遗嘱信托不仅起不到信托的作用,很可能会成为一份无效遗嘱,最终遗嘱订立人去世后,其遗产仍然要走法定继承程序。

如在江西省高院裁判的曾某遗嘱案中,曾某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一、曾二管理使用”,可见曾某生前的真实意愿是利用遗产成立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由曾一、曾二管理,即用遗嘱形式成立信托。但遗嘱信托必须符合原《继承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在一审诉讼期间,曾家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按曾某生前的遗嘱成立曾氏基金会,对基金会的管理、财产使用等情况均做了决定。曾一、曾家村小组认为,这是执行遗嘱的行为。

但法院认为,曾家村小组的行为突破了曾某生前的遗嘱内容,遗嘱没有授权曾家村小组管理使用和处分遗产。曾一、曾二虽然是遗嘱指定的曾氏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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