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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卖方)违约应赔偿客户下游订单的利润损失

作者:邱文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6-06 15:39 浏览量:59

案情来源:根据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粤1303民初×号分析具体案情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订单合同,要求被告为原告生产拉簧调整螺杆及拉杆,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告支付订金50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6日完成该部分订单并运送至原告工厂交货,但经原告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通知被告,货物经被告多次返工后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支付违约金8640元,赔偿原告损失86400元。

原告举证:1、订单合同及产品图纸;2、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3、快递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4、订单合同及委外采购单;5、零件质量鉴定报告书

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订单合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订金5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返还已签收的拉簧调整螺杆、拉杆。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6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损失部分):①《订单合同》第5条只约定“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相关费用,如违约、车费、人员工时等,皆由卖方承担”,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应视为违约金约定不明,故原告主张按合同订单总金额28800元×30%的方法计得违约金84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②学术通说和司法惯例认为,违约方在缔约时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损害的程度或具体数额。考量本案交易的性质、目的等因素,原告向被告订作拉簧调整螺杆、拉杆的目的系转售给×××公司,并在支付订金5000元后告知被告“一定要快,不要推迟时间了好不好,大公司就这样啊,理解一下准时给我”,应视为被告缔约当时可预见的损害类型为定作“零件”转售利润损失,此为原告可得利益损失。转售利润并非必然为二次销售的价差,应依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而定。原告虽主张被告违约导致其与×××公司所签合同及采购单无法履行,造成价差损失86400元(115200元-28800元),但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及采购单已实际履行,亦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补强证据证明该价差86400元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原告与×××公司约定合同单价为160元/件,而与被告约定合同单价为35元/件、45元/件,已致原、被告双方利益失衡,有悖常理,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经验法则及均衡保护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的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10000元。

律师提醒:生活中有许多介于供方与需方的中间商,那么通过本案例,中间商应注意在合同约定时把握好供方违约的风险(1)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该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2)应保留对供方说明可预见损害的证据(3)对于转售利润的主张应按上述裁判理由充分举证,否则法院可能会引用均衡保护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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