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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是否有权分配祖父母的抚恤金?
来源:姜雪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1576

引言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死者近亲属及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和物质补偿的补助金,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系共有物分割纠纷,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分配范围是否正确、分配比例是否适当。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李某一,儿子李某二。李大、李小系李某二之子女。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死亡,李某于2021年1月19日死亡,儿子李某二于2017年6月11日死亡。李某生前系某单位厅级离休干部。2022年3月3日,经社会保险服务局审批,应向李某亲属发放抚恤金50万元、丧葬费1200元,并补发13月工资1万元,现存于单位账户内。李某生前自2011年10月起与孙子李大共同居住生活。李某去世后,李大按照当地习俗办理遗体火化等丧葬事宜。后女儿李某一与孙子李大因李某的抚恤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性质上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各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般应当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远近、生活紧密程度及关联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予以分配。具体到本案,李某一作为李某之女,李大、李小作为李某的孙子女,均系近亲属。李某在去世前与李大共同生活近十年,主要依靠李大照顾,双方生活紧密。李小虽主张经常到李大家中照顾李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本院认为,李某一、李大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并以双方各分得70%、30%即35万元、15万元为宜。李大提交的李某遗嘱中虽对包括抚恤金在内的财产作出处理,但因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李某无权通过遗嘱方式进行处分,不能作为抚恤金分割的依据。丧葬费系对处理死者丧事事宜的实际支出的补偿,李大在李某去世后按照习俗办理丧事,其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数额,但考虑处理丧事确需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数额等因素,丧葬费1200元应归李大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抚恤金的分配范围是否正确、分配比例是否适当;丧葬费分配是否正确。

关于抚恤金分配。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有关单位发放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和救济方式,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和功能,其分配原则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位,并根据与被继承人生活的紧密度、依赖度适当分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的探望、提供有限的劳务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一为李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与李某血缘关系最亲密的近亲属一审法院判决其享有70%的抚恤金较为适宜: 李大作为李某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近亲属,其与李某生前共同生活居住,与李某生活的紧密度、依赖度最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虽其与李某血缘关系亲密度逊于李某一,但一审法院判决其享有30%的抚恤金亦较为适宜。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李小主张依照代为继承制度获得讼争抚恤金依据不足,其与李某的生活的紧密度、依赖度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抚恤金分配范围、比例认定予以维持。

关于丧葬费分配。丧葬费是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李某前期丧葬事宜由李大操办,李某一未举证证明其为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李大亦不认可李某一为李某操办过丧葬事宜,一审法院判决1200元丧葬费归李大所有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者在遗嘱中对抚恤金的分配属于无权处分,不能作为抚恤金分割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及份额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通常参照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综合参考上述规定,虽然抚恤金的分配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年龄达到或不足法定年龄的其他近亲属,但是在实践中上述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有权要求分割的,分配比例会参照与死亡职工生活的紧密度、依赖度,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因素来综合考量,这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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