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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屋,怎么防止赠与人撤销赠与?

作者:欧阳春  更新时间 : 2023-06-03  浏览量: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按前述法律规定,一般夫妻之间赠与房屋是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范畴的,那么防止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方式就是到公证处去给房屋赠与合同做公证,这样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了。

当然,我们还可以考虑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如果该约定有效,那么赠与人就无法行使撤销权了。

但是这种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一书的阐述来进行说明。

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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