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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意外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状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量:6086

答辩人:陈述述,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工井区五宝镇望月街131号

答辩人:胡小萌,女,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工井区五宝镇望月街131号

答辩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儿子陈平平的行为属于民法上正当防卫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陈平平、证人陈山海在公安机关陈述,在本案中,在网吧里,陈平平骂陈山海游戏技术很差劲,又不是骂王小组游戏技术很差劲,王小组无缘无故挑起事端,挑衅性对陈平平说要不要单挑?并在网吧门口先把陈平平推倒在地,将陈平平按倒在地并坐在他肚子上用拳头打他下巴,面对王小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陈平平实施了正当防卫,他一边用手挡开王小组的拳头,一边用手抱住他的脖子用力一转把他反压在陈平平身下,面对王小组用双手抓陈平平左右耳朵,陈平平将他的手扯开,将他的两双手压在地上。根据上述事实再结合民法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陈平平面对王小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王小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陈平平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工具,在控制住王小组不法侵害以后,陈平平没有对王小组实施任何伤害,陈平平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王小组意外死亡完全属于自身身体特质造成意外事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答辩人的儿子陈平平的行为与原告儿子王小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根据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2011]0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第3页分析部分第1点记载,死者右耳廓、右耳后及左上臂检见小片状挫伤、擦伤,具有钝性外力作用的特征,徒手作用可以造成类似损伤;右肘后及左脸部检见的擦伤,符合在摔跌过程中磕碰形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已经明确无误说明了陈平平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造成王小组挫伤和擦伤,根本不可能造成原告儿子王小组死亡,也就是说陈平平的行为与王小组挫伤和擦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与王小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第2点记载死者口、鼻周未检见粘膜破损,颈项部未检见索沟等异常,结合解剖颈部组织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可以排除捂压口、鼻及勒、扼颈部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人与人之间打架斗殴表现形式,就是经常会实施捂压对方的口、鼻及勒紧、扼住对方的颈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已经明确无误排除陈平平的在实施正当防卫过程中,既没有对王小组实施捂压对方口、鼻,也没有勒紧、扼住对方的颈部,因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首先从正面上说明陈平平的行为只能造成王小组身体皮外伤即挫伤和擦伤,不可能造成原告儿子王小组死亡,又从反面角度进一步排除陈平平的行为与王小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小组死亡是由于胃内容物返流阻塞呼吸道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是由于自身身体特质(王小组经鉴定患有先天性冠状动脉瘤)造成意外事件;因此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无法证明陈平平的行为与王小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从生活常理方面分析,王小组先推倒陈平平在地上,用身体压在陈平平肚子上,并用拳头打陈平平的下巴,为什么就没有造成陈平平死亡?况且王小组是1998年1月27日出生,陈平平是1998年12月7日出生,王小组年龄要比陈平平年长将近一岁,在本案中王小组行为比陈平平行为要严重得多,他不仅压在陈平平肚子上,还用拳头打他下巴;同样的行为为什么只造成王小组死亡而没有造成陈平平死亡?原因只有一个,王小组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身体特质造成意外事件。

3、王小组意外死亡,作为监护人原告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王小组父母即原告谭奇春、温小琴早年离婚,对王小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也是王小组自暴自弃一个很重要原因;根据事后原告谭奇春与被告陈述述录音笔录,王小组离家出走两个月,作为监护人原告竟然在两个月之内找不到自己儿子,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比如报案等救助措放,还以为自己儿子跟同学去广东,一个未满十四周岁孩子在两个月之内没有任何消息,在社会上放荡不羁,作为监护人竟然没有采取任何监护措施,放任不管,像这种情况下孩子不出事就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此作为监护人原告应该对自己儿子王小组死亡承担责任。

4、对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异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停尸费和交通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正式票据,应不予认定,死者王小组是属于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偏高。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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