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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高架斗气”涉及到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量:55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17时52分,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两车碰撞,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中,两车都肯定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这种追逐竞驶的危害,这种损害包括可能对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害、对对方车主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如果把黄车撞下护栏对护栏下车辆与人群的伤害。


蓝、黄两车在高架桥上互相斗气、别车,追逐竞驶。情节轻微的追逐竞驶,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黄车掉下去甚至可能影响立交桥下不特定的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情节恶劣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交桥上可能拥堵了一段时间,每个人在长时间的拥堵都难免会有心烦意乱,甚至冲动行事的可能。这个时候关键不是逞一时之气,反而应该是要冷静下来,如果蓝车冷静下来选择报警,黄车将会是主要责任方,甚至可能会有逃逸情节,这样对蓝车情况就非常有利。


当然,我们每个人都要尽量避免斗气,这样才能共同维持交通秩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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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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