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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单位车辆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谁来赔偿损失

作者:李军  更新时间 : 2023-05-31  浏览量:117

一场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往往包含着多个法律关系,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了多个家庭未来多年的生活质量。安全驾驶、依章行车、及时投保、乘坐车辆系安全带,这些生活中不起眼的小细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却是归责索赔的关键。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27日12时20分,许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XX北路向XX大道方向行驶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乘车人小刘受伤,路灯杆与车辆受损。

事发后,小刘立即被送往XX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诊断,小刘右股骨干骨折、右髌骨骨折,随即在医院进行了右肱骨外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加石膏固定术,术后给予营养、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

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开车的许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小刘不负事故责任。

住院29天后,小刘出院了,但因本次事故落下陈旧伤,之后在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多次到医院住院并进行恢复治疗。

因源源不断的医药费支出,小刘多次找到许先生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2019年7月11日,小刘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进行了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及三期评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许先生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压力,小刘希望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有超出保额的部分,再由许先生承担。


【司法裁判】


通过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属于某物流公司,司机许先生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许先生是正在履行工作的职务行为,乘车人小刘已尽到乘车安全注意义务;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2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刘医疗费等费用80655.76元;

二、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被告物流有限公司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84351.07元;


【律师普法小知识】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1、梳理法律关系

本案中有许先生和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许先生和小刘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2、确定责任主体

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许先生负事故全责。跟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某物流公司。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20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20万的部分由物流公司承担。

3、计算损失金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共认定医疗费98386.83元(其中由被告XX物流公司垫支84351.07元)、后期复查及康复治疗费11000.00元、误工费22020.00元、护理费12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0.00元、营养费7200.00元、鉴定费1600.00元,共计165006.83元。不涉及精神损失费。


【小贴士】

本案的结果可谓是公正、圆满,而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在生活中注意保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1、购买车辆后务必及时投保,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一份保障;

2、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驾驶员切忌公车私用;

3、乘车人同样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发生意外,安全带就是生命的保障。


以上内容由李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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