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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技术出资是“干股”还是“技术股”
来源:罗巍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8
浏览量:48

    近年来,随着公司制度的蓬勃发展,为了吸纳人才,有的公司将公司的股权授予给具有管理技术的人才,那此类股权是“干股”还是“技术股”时常具有争议,本文将从“干股”的概念,“干股”的取得方式,干股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说明“干股”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干股”与“技术股”的区别

     虽然“干股”与“技术股”均不需要通过货币进行出资,但两者之间仍有很大的区别。

 1.“干股”与“技术股”的概念区分

(1)技术股即技术出资,就是用技术成果出资,比如说发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可以被量化出价值的技术成果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入股,但应当评估作价,且技术出资方在以技术入股时,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干股”这一概念,这一概念是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再创造,在实践中,“干股”指的是持股人不缴纳公司的注册资金就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权。

2. 表现形式的不同

(1)技术股股东一般情况下均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在公司

的股东名册中。

(2)干股股东可以登记注册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也可以不办理

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3. 出资的不同

(1)技术股通过发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技术成果出资,在

评估技术成果的价值后,评估价值即为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将其技术成果办理转让登记在公司名下后,视为实缴出资完毕。

(2)干股不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通过和他人协议,将缴纳公司

注册资本的义务转移给他人。

综上,管理技术不具有技术成果的概念特征,也无法评估其价值,也无法将管理成果转让给公司,因此通过管理技术成为公司的股东是“干股”而非“技术股”。

且管理技术本身就具有劳务的属性,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也更能印证通过管理技术获得的公司股权是干股。

二、“干股”的权利和义务

1.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干股股东

在此种情况下,干股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包

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8)知情质询权。(9)决策表决权。

(10)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干股股东同时对外应当承担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其和他人约定的缴纳注册资本义务的转移,只约定协议双方,对外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益,同时干股股东仍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其行为的约束。

2.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干股股东

往往股东会和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获取公司

的干股,因其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无法享有《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的相应权利,也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资格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权利和义务来源均在于股东和他人所签署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约定干股股东分红、管理等权益。

    综上所述,管理技术出资是属于干股的范围,具体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要通过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来进行具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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