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刺抽吸活检医疗事故损害
作者:李晓东 更新时间 : 2023-05-26 浏览量:47
穿刺抽吸活检医疗事故损害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4499.45元、住院期间的床位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5000元,共计16399.45元,以上按照50%的责任比例主张,共计8199.73元;2、鉴定费15000元及诉讼费由刘某承担。其他诉讼请求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再行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0日,刘某入住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主诉:声音嘶哑2、3年,加重6个月。现病史:3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声音嘶哑,在当地医院按“慢性咽炎”口服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症状时轻时重,无咽部异物感、咳嗽、咽痛、痰中带血、颈部肿瘤、呼吸困难、吞咽困难。3天前来院就诊,门诊行频闪喉镜检查示:舌根淋巴组织增生,发音位双侧室带轻度代偿,左侧声带前中大部分充血中部白色物,不规则。双杓活动好。窄带成像提示:左声带前部表面白色物边缘可见新生血管。门诊按“声带白斑”收入院。发病来精神可,睡眠、饮食及大小便均正常,体重无减轻。既往史:患高血压10年,最高达170/90mmHg,平素服药血压控制尚可。查体:颈部甲状腺Ⅱ°肿大,无压痛、震颤、血管杂音。专科情况:咽稍红,扁桃体双侧Ⅰ°,表面无脓,软腭无下垂,悬雍垂居中,舌根淋巴组织增生,会厌光滑,抬举好,会谷未见新生物,会厌皱襞未见新生物,梨状窝无积液,杓状骨活动好,室带无充血、新生物,喉室未见新生物左侧声带前中大部分充血中部白色物,不规则、无新生物,声门下未见新生物。双耳无畸形,双外耳道畅,鼓膜完整,双侧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及新生物,鼻咽部光滑。病程记录记载:2015年3月13日:甲状腺彩超回报:双侧颈部淋巴结肿大,考虑反应性增生,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甲CA可能,甲状腺左叶囊实性结节,结甲可能。3月12日颈部CT:右侧声带略增厚,请结合喉镜检查舌根部软组织密度影增厚,淋巴组织增生?颈区小淋巴结可见,颈部Ⅰ、Ⅱ区见数个淋巴结,短径小于1.0cm。继续完善相关检查,补充诊断:甲状腺结节(左)。3月17日:手术同意书:根据患者病情,需在全麻下拟行手术,支撑喉镜下喉肿物切除+甲状腺癌根治术+颈清扫。在手术中、手术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手术方式依术中情况而定,因病变范围大,可能改变手术方式或终止手术;肿物累及甲状腺、甲状旁腺,术后甲减、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因其相应并发症,需终生服药。3月18日:全麻下行支撑喉镜下左声带肿物切除+右甲状腺叶全切除术+左甲状腺肿物切除术。术中见:左侧声带前中大部分充血中部白色物,不规则,术中冰冻回报:左声带不典型增生。探查左甲状腺叶中部局限性肿物,切除,探查右侧甲状腺未触及明显肿物,但甲状腺B超报: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甲CA可能。行甲状腺叶及峡部切除。术中冰冻:结甲,未见恶性。手术过程顺利,颈部留置引流管。麻醉清醒后返回病房,术后看病人:体温36.5度,心率70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20/80mmHg,患者未诉特殊不适。密观体温变化及呼吸道通常情况。出院诊断:声带白斑(左),高血压2级,结节性甲状腺肿。出院病理诊断:声带角化症伴中度异型增生,局部为重度异型增生,甲状腺左侧肿物:结节性甲状腺肿伴出血,囊性变。甲状腺右侧及峡部:结节状增生的甲状腺组织。
庭审中刘某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1、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右甲状腺全部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程度。3、刘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2017年11月24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1、患者以“声带白斑”入院,入院后甲状腺超声提示:双侧颈部淋巴结肿大,考虑反应性增生;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甲CA可能;甲状腺左叶囊实性结节,结甲可能。患者甲状腺肿诊断明确。
2、患者甲状腺超声提示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可疑恶变,具有手术指征,院方行手术治疗不违反医疗常规,术前履行手术知情同意义务。
3、术前细针穿刺抽吸活检(FNAB)检查有利于更准确的选择手术方案。虽然术前不常规行FNAB,但院方未向患者告知行FNAB的作用和意义,视为过失。
4、甲状腺B超报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甲CA可能,院方拟行甲状腺癌根治术+颈清扫,术中切除右侧甲状腺及峡部和左甲状腺硬性结节,送冰冻结果为结甲。院方根据术中病理结果改变手术方式,符合诊疗原则。
综上,某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该过失可能会影响甲状腺手术方案(切除范围)的选择,不能排除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建议过失程度为次要责任。同时,该鉴定机构未给予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理由是需要评价甲状腺功能损害的程度,材料包括刘某临床表现的病历材料、相关实验室检查结果(包括未经药物治疗及服药治疗后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目前只有刘某服药治疗后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故未给予伤残等级评定。关于后续治疗费,该中心无法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刘某预付鉴定费15000元。
刘某、某医院双方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刘某提交书面质询申请,认为某医院在对刘某手术过程中未行FNAB检查以明确是否为甲状腺癌,属于误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某医院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2018年1月22日鉴定机构针对刘某提出的质疑回复如下:根据《甲状腺结节和分化型甲状腺癌诊疗指南》,结合患者自身情况,医方未给患者行FNAB不违反诊疗常规,但FNAB是术前评估甲状腺结节良恶性敏感度和特异度最高的方法,行FNAB有利于更准确的选择手术方案。医方未向患者告知行FNAB的作用和意义,视为过失,故坚持鉴定意见。
另查,刘某在某医院就医过程中自行支付医疗费4499.45元,某医院未提异议。刘某未就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某医院对刘某的术前诊断是否明确、刘某是否具有手术指征?2、某医院在术中未告知刘某或其亲属FNAB的作用和意义是否侵犯刘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首先,根据鉴定意见及鉴定回复函的内容,刘某甲状腺超声提示双侧颈部淋巴结肿大,考虑反应性增生,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甲CA可能,甲状腺左叶囊实性结节,结甲可能,某医院诊断为甲状腺肿诊断明确。刘某甲状腺超声提示甲状腺左叶中部及右叶偏峡部实性结节,可疑恶变,具有手术指征,某医院行手术治疗不违反医疗常规,术前履行手术知情同意义务。故某医院术前诊断明确,刘某的病情具有手术指征。其次,FNAB是术前评估甲状腺结节良恶性敏感度和特异度最高的方法,行FNAB有利于更准确的选择手术方案,且该方法也常用于临床实践当中。某医院主张刘某甲状腺结节直径小于1cm可不行FNAB,但在结节直径小于1cm、超声提示结节有恶性征象的情况下,此时可考虑超声引导下FNAB。而某医院在术前超声检查后怀疑刘某甲状腺癌、术中病理结果为“结甲,未见恶性”的情况下未告知行FNAB的作用和意义,如术中诊断为良性甲状腺结节,应以随访观察为主,除非患者因外观或思想顾虑过重影响正常生活而强烈要求手术者方可作为手术适应症。本案中某医院并未告知刘某行FNAB的作用和意义,侵害了刘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法院认定某医院对此具有过错,且造成了刘某右侧甲状腺手术切除范围增大的损害后果,鉴定意见为次要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案情确定某医院承担30%的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费,刘某提交了相关的住院费发票,且某医院对此并无异议,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因病住院15天,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刘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某医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刘某住院期间由家人陪护产生相应的误工损失,刘某未提交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根据刘某的住院天数酌情确定护理费的数额为2400元(15日*160元/日)。关于其他主张,刘某可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再行主张。
判决如下:一、北京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13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720元,以上共计2519.8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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