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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医疗事故损害

作者:李晓东  更新时间 : 2023-05-26  浏览量:39

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医疗事故损害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三院赔偿我医疗费19882元、误工费163800元、护理费14000元、交通费1706元、残疾赔偿金87368元、残疾辅助用具费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40元、住宿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30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复印病历费33元,以上共计403241元;2.某三院承担全部鉴定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2月17日,王某因“腰骶部疼痛4年,加重2个月”入住某三院,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L4/5、L5/Sl)、椎间盘源性腰痛;2014年l2月18日,某三院为王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治疗,术后给予抗炎、脱水对症治疗等治疗;2014年12月21日,王某出院。2015年1月26日,王某因“腰痛1个月”再次入住某三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炎,给予抗炎等治疗。2015年3月10日,王某转入某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2015年3月24日,第一附属医院为王某行“后路L4-5经皮微创椎弓根螺钉系统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补液及营养神经等治疗;2015年5月22日,王某出院。其后,王某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7日在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1月26日,王某与某三院签订《治疗协议》,约定某三院向王某支付后续医疗费,并补助护理费和生活费等。庭审中,某三院要求在本案中将其按照《治疗协议》向王某已支付的费用从判决的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对医疗过错、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进行鉴定。经高院摇号,确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为鉴定机构。2017年11月28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

(一)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 为患者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手术的指征不明确;

2. 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

3.未及时行手术治疗椎间盘炎。

(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因素。

(三)被鉴定人王某目前伤残程度属十级。(四)被鉴定人王某目前伤残情况不构成护理依赖程度,但其在治疗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五)被鉴定人王某的后续需取出内固定物,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也可参考上述建议费用。后期再出现感染,需继续抗感染治疗,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六)被鉴定人王某的残疾辅助器具:可予配置弹性围腰,最低使用年限1年,最高支付限额240元,仅供参考。具体配置方案建议以北京地区三级甲等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为准,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鉴定意见书》作出后,王某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王某提出以下主要问题:1.本案患者为无菌手术,手术后感染完全是由于医师操作引起的,为何专家分析只是一个可能性大,而不是确定就是手术感染;2.为何分析为“同等责任”;3.某三院未出示小针刀手术的病历,该过错是否应考虑增加医方责任;4.为何只认定了住院期间的护理。

鉴定人王某出庭回复:1.我们在判断引起感染的因素,主要考虑一是医师术前洗手有没有洗干净,二是手术器械是否干净,三是护士铺巾有没有达到要求,四是手术环境没有达到要求,目前没有绝对证据证明这四个环节里的某一个环节没有达到要求,所以我们的结论不是一个肯定的描述,而是在分析和排除各种原因后,作出可能性判断;2.我们在划分责任时,不是只有患者、医院两个责任,我们认为还有第三个因素,即现代医学完全无法回避的风险。医学上有个名词叫院内感染,强调你只要进入医院这个大门,容易感染的因素就比在其他地方多得多,即使再小心,也有发生感染的一定概率,在第三种因素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全部定医方的责任,所以我们定了同等责任;3.本次报告认定的责任里,因为缺乏病历材料,所有没有评定小针刀的责任,如果小针刀确实有责任,原来的责任比例应该要上调;4.本案没有要求鉴定护理期限,我们评价的是护理依赖,按照患者现在的情况是不构成护理依赖的。

王某支付鉴定费2325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在某三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源性腰痛,某三院为王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术后,王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经鉴定,某三院为王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手术的指征不明确,王某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且某三院未及时行手术治疗椎间盘炎,某三院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上述医疗过错,某三院应承担同等责任。关于王某主张某三院为其行针刀手术亦存在过错,由于该手术是门诊治疗,门诊病历原则上应由患者负责保管,王某称某三院未向其提供门诊病历,应在就诊后及时要求某三院出具,现因病历缺失无法判断某三院是否存在过错,该不利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三院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判决:一、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14139.6元、误工费28080元、护理费864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257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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