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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销多少天?

作者:李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5-26 11:18 浏览量:70

导读:

离婚撤销的时间是在提出离婚申请的三十天内。经过三十日后双方仍选择离婚的,双方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

离婚撤销多少天

  离婚撤销30天内。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二、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

离婚诉讼撤销条件有哪些

  离婚案件撤诉的,由原告书写撤诉申请书,并提交给法院,只要符合以下情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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