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主页
凌灿伟律师凌灿伟律师
158-8183-8374
留言咨询
凌灿伟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来源:凌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125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某某乡某某村

   女方: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82219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某某乡某某村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  年 。  月  日女方李某某生育一女,取名符某可。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男方符某某与女方李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符某可随女方李某某生活,在非婚生女符某可年满一周岁时(指非婚生女符某可一周岁以内及年满一周岁的当天),男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从签订本协议的当月开始支付;在非婚生女符某可年满一周岁以后(指非婚生女符某可年满一周岁的次日开始计算)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女符某可成年。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女符某可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享有探望非婚生女符某可的权利,若男方将非婚生女符某可接走,必须经过女方同意。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

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

七、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凌灿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凌灿伟律师咨询。
凌灿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19好评数1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06办公室
158-8183-837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凌灿伟
  • 执业律所: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6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8-8183-8374
  • 地  址: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06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