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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23-05-25  浏览量:52

一、

违约责任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成立的条件有: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3.违约方对实施违约行为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是没有具体标准的,以双方协定而成,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找法网提醒,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

合同违约了怎么解决

  合同违约的处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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