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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作者:邓仙  更新时间 : 2023-05-25  浏览量:68

导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婚姻形成原因、请求权人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三个方面存在区别。无效婚姻产生是因为婚姻关系并不具备成立的法律要件,可撤销婚姻形成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在非自愿、被胁迫的情形下形成了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婚姻形成原因、请求权人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三个方面存在区别。无效婚姻产生是因为婚姻关系并不具备成立的法律要件,可撤销婚姻形成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在非自愿、被胁迫的情形下形成了婚姻关系。

  一、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

  (一)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五)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婚姻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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