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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算工资的工作,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138

上海仲裁律师

       近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和李雨新律师处理了一起劳务派遣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其中一个争议点是约定按日计算工资,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以下分享一则类似案例,予以解答。

       2021年6月,林叔入职A公司并被派往B公司一个项目部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工资300元/日,第一个月每10天发放一次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发放。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给林叔缴纳过社保、公积金。

       2021年底,A公司以B公司该项目结束,对应的项目部解散,不再需要保洁员为由,要求林叔至A公司配合补签劳务合同,才向其发放剩余工资。林叔不解,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确定需要考察的因素有明确规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实行日工资制,按日计薪仅仅只是一种计薪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工资发放方式主要取决于双方约定。此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下工资应当按月计算并支付,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审查实质要件予以确定。所以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时,不要直接否定自己的劳动关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分析,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案:李雨新

       审核:曹   凯

       编辑: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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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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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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