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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中房屋价格不一致,以哪个价格为准
来源:温集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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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中房屋价格不一致,以哪个价格为准?

在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屡禁不绝,其中原因固然有房屋买卖双方故意规避偷逃税费而有利可图的因素,但政府管理部门打击杜绝手段有限打击不力导致违法机会成本不高应该是主因。那么,既然阴阴合同屡禁不止,成为了一种现象,那么,研究阴阴合同中关键的阴阳条款中以哪个合同版本约定的内容法律效力,自然是法律人的自责所在。

二手房房屋买卖中,最关键的阴阳条款就是房屋价款条款,既存在阳合同的价格比阴合同高的,也存在比阴合同价格低的。阳合同房屋价格高的,一般是房屋的买方首付款不足,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做适当的高评,以高的价格为基数办理银行贷款,从而减少自己首付钱数。阳合同房屋价格低的,一般是买房现款充足,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做适当的低评,以低的价格为基数缴纳房屋过户税费,从而减少购房的总成本。不过实践中,后一种的阳合同占主流。故有人如此定义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就是买卖双方就一套二手房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阴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所签的买卖合同,反映的是房子的真实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是买卖双方另签的一份成交合同,用于到房管部门备案,到税务、财政部门缴税,特点是房屋的成交价格远低于“阴合同”的价格,这样就可以少缴税。

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将阴阳合同签订完毕,在阴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价格该以那份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而发生争议时,究竟以哪份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呢?笔者为了分析的简便化,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应该受到的行政处罚在此不予分析和评价,仅仅就买卖双方民事部分即究竟以哪个价格为准发表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如果房屋买卖的双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就是阴阳合同,那么房屋的成交价格应该以阴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为阳合同价格高,则作为抵押物房屋的价格虚高,损害了作为第三人即抵押银行的利益,;阳合同价格低,偷逃税费,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故,该阳合同的价格约定无效。理由二是该价格约定不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价格约定的民事行为当然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房屋买卖的双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就是阴阳合同、且有一方不认为签订的是阴阳合同而坚决主张是后签订合同的价格是对前签订合同价格进行了变更,那么,房屋的价格应以最后签订一份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准。

阴阳合同有风险,不仅表现在签订阴阳合同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也表现在发生争议时没有证据证明是阴阳合同而导致法院判定以最后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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