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蛋与花花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7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也并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023年2月,狗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住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花花的,现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住房重新确定归其所有。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狗蛋和花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花花办理了离婚手续,应当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故对狗蛋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住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狗蛋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