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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起诉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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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离婚不管分居多长时间都是可以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对离婚的判决条件是双方是否情感破裂跟分居多久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需要提前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决定受理的,会按照规定开庭审理判决是否离婚。

  诉讼离婚不管分居多长时间都是可以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对离婚的判决条件是双方是否情感破裂跟分居多久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需要提前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决定受理的,会按照规定开庭审理判决是否离婚。


  一、诉讼离婚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起诉

  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院离婚。分居不管多久都可以起诉离婚。不论分居多长时间,如果双方都不提出离婚,婚姻不会自动解除的。如果起诉到法院离婚,分居满2年,法院会支持离婚。

  二、分居离婚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能够证据分居离婚的证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三、分居后起诉离婚的流程

  起诉离婚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分居后起诉离婚程序也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也就是起诉、审理和判决三大步骤。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

  1、起诉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起诉状。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

  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δ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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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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