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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
来源:张永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97

导读: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就符合立案条件。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规定是情节较轻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找法网提醒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规定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

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应依照刑法第242条第1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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