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余律师亲办案例
不是我欠的钱,我为啥要还呢?
来源:余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浏览量:584

 

今天早上,我在学车的时候,有人打电话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我都跟他离婚了,为什么他的债务要我承担呢?我们在离婚协议书里都写得清清楚楚了,这些债务都是他的个人债务,由他自己全部承担,那些债权人为什么要起诉我呢?”

短短的一个咨询电话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什么事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从概念得知,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从时间上来说,债务须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当然婚姻关系有可能因为离婚而终止,也有可能因为一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从债务的用途上来说,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所述,凡是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或者所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则不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有违公平正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配偶一方擅自举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从这个司法解释看,一般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的情形,无论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讲还是从上述的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所负的债务并不必然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哪些债务属于为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呢?

关于这块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只对日常生活需要作了解释,但是没有穷尽,进行了部分列举,比如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当然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含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的内容。

3、债权人是否有权起诉债务人的原配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的规定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由上述条文可知,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的原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4、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由债务人来承担全部债务,那债务人的原配偶是否还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并不能成为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的事由。

余余写于201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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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余
  • 执业律所: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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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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