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精神病患者打人,法律责任怎么负?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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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人都持这样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果真如此吗?

小王只是一名路人,某天在车站等车时,小李间歇性精神病突然发作,在小李的认知中,小王先骂自己了,小李便“反击”,用拳头殴打小王头部十余下后,又抢下小李在路边捡起的用于防身的砖头继续殴打其头部。小王早已意识到小李恐怕是一名精神病人,也深知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但可能由于年龄和体型的差距,小王无法进行有效反击。

热心群众将小王送医,小王原告头部多处受伤,右顶部头皮血肿。经过6天的住院治疗,回家休养。

随后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然而小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受处罚能力。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时犯罪时视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担责,但很遗憾,本案中,小李在殴打小王时确实陷入患病状态。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患有精神病我可以理解,但你们的监护人干嘛去了?放任小李一个人出门,于自己于他人都不安全啊!

小李的母亲在电话里哽咽地表示,她愿意承担责任,但家境确实比较困难,希望赔偿款可以酌情减少。小王回应,理解,但已经按最少主张。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小李家当庭给付给小王损害赔偿金5000元,剩余4000余元年底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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