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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8时,北京警方通报一起校内学生伤人案
来源:吴妙翠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352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5日8时许,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接报一起学校内学生伤人案件。警方经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当场控制。经查,张某于上课期间在教室内对同学张某某(女,17岁)进行殴打,并先后将进行劝阻的老师囤某某(男,43岁)、高某(男,53岁)打伤,三名伤者均及时就医,无生命危险。经进一步调查,张某涉嫌于5月14日晚在邻居家中将焦某某(男,60岁)、王某某(女,55岁)夫妻二人杀害,于5月15日早将其母亲曹某某(51岁)殴打致昏迷。目前,张某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张某某、囤某某、高某三人殴打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三人受伤,三名被害人须先进行伤情鉴定,如果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则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如果其不满16周岁,并且三位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下级别。则,张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听之任之,而是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行为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三位被害人经鉴定为重伤级别,则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以刑罚。但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张某杀害焦某某、王某某、殴打曹某某的行为,须辨别张某主观是抱着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如张某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的故意,杀害焦某某、王某某,则张某上述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若张某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致使焦某某、王某某死亡,则张某上述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张某的是否会留下案底呢?

结合本案,张某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但具体量刑建议还需要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是否已满16周岁、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等因素,从轻减轻处罚后最终量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会封存犯罪记录。


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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