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芹律师主页
王良芹律师王良芹律师
158-5312-0001
留言咨询
王良芹律师亲办案例
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王良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134

导读:

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般主体故意骗取出境证件,并且将其交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

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出境证件,并且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二、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会如何处罚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找法网提醒您,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实际上就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它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三、

骗取出入境证件未遂的情况

  该罪既遂未遂形态认定标准的两种观点

  在刑法学界,对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以是否骗取到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准。只要行为人是为了使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已经骗到出境证件的,即构成既遂。至于行为人所骗取的出境证件是否实际地被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2.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标准。具体地说,如果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骗取到了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并且行为人已经将其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之中,则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但如果行为人虽然骗取到了出境证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骗取的出境证件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则只能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未遂。


以上内容由王良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良芹律师咨询。
王良芹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171好评数1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西区16层。
158-5312-000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良芹
  • 执业律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7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咨询电话:
    158-5312-0001
  •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西区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