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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共同犯罪”
来源:郭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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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成立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就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在至少二人以上,“二人”是最低人数要求,至于以上有多少人则法律没有限制。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刑法》有关于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定,故无论自然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另外,如果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如何认定处理?从理论上,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作“间接正犯”。还有一点,单位犯罪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共同犯意,即使共同故意地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犯人在思想上都具有认识到自己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按照上面的理论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不形成共同犯罪,例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致使案犯脱逃的,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还比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在失火地点进行偷窃,虽然侵犯了同一对象,也实施了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但是主观上两个犯罪人没有意思联络,即共同犯意。所以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还比如,甲先到某处窃取财务,乙后到相同的地点也窃取财务,虽然,犯罪行为性质相同,且又都是在同一地点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犯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再有,超出共同犯意以外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到丙家进行偷窃,乙除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外,还对丙女进行了强奸,甲对此情况毫不知情的情形下,甲乙二人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对强奸罪不构成共犯。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一般会有三种情况,1.共同作为。2.共同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这其中按照分工,在法律上规定为4种情况:1.实行行为。2.组织行为。3.教唆行为。4.帮助行为。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其中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又称“首要分子”。对于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进行处罚,而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从犯,刑法第27条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相对于主犯而言,从犯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且在处罚上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刑法第28条规定:所谓协从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了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人,协从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以受益,怂恿,劝说,威逼利诱等方法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换言之在教唆犯和被教唆犯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如果只是起到了次要作用,则以从犯论处。2.教唆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说明该教唆人具有较严重的主观恶性,同时,教唆行为本身就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理应从中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这从理论上讲叫“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应当按以犯罪论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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