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在自然人民间借贷中,还款期限,利息均未约定,如何处理?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102

“我现在没钱,有了肯定还你。”

借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自然人借贷,未事先约定视为无利息,如约定利息也不得超过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上限。随着微信转账交易的普及,借贷数额相对容易举证。如果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未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期限、有无利息、有无逾期利息均未进行书面约定,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述

小李与小赵是相识多年的老同学,2021年6月起,小赵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小李借款。2021年6月11日、7月12日、7月14日,小李分别通过支付宝、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向小赵转账总计35万元。小赵借款时曾承诺一个月偿还,小李心想,既然如此就没必要给自己利息了,便未提利息一事。然而,时过一年,小赵仅偿还1500元,双方对于1500元的性质还未达成一致。借35万,仅偿还1500元,相比分文未还,或许稍微好一点?

2022年8月,小李将小赵诉至法院,主张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8月14日是最后一笔借款逾期之日,14.6%是借款时的4倍LPR。

首先小李需要举证,自己真的向小赵先后转账共35万元吗?2021年6月11日,小李通过支付宝向小赵转账25000元;2021年7月12日,小李通过平安银行向小赵转账两笔,分别为3万元、6万元;2021年7月13日,小李通过平安银行向小赵转账35000元;2021年7月14日,小李通过招商银行向小赵转账20万元。

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小李多次通过微信催款,并要求补写借条,小赵均拖延或未予回复。其中,2022年6月14日,小李向小赵发送信息“最新具体统计下,截止到现在,总共从我这里借走35万,都是转账,麻烦你这次打借条给我”。6月20日,小赵回复:“好的,我已经快递走了”。小李继续询问快递单号,没有回复。这是双方首次在借款后进行对账。

小赵的还款情况如何呢?2022年4月10日,小赵通过微信向小李转账1500元。偿还的是哪笔借款,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小赵未说明。

案件分析

小李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认可小赵欠小李35万元的事实。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小李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认可,将本案视为不定期借款。小李心也太大了吧?应该出了借条再放款啊!自然人民间借贷背后的人际关系很复杂,小李并非没想到书面借条一事,可能因双方是亲密的好友,认为说出写借条是“伤感情”的行为。

不定期借款应该什么时候还钱呢?小李可以催告小赵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款项。如何确定合理的还款期限?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小李于2021年11月开始向小赵催款,但当时双方并未对账,小李在2022年6月14日在微信中才告知小赵借款的具体构成,截至2021年11月,可以确定的出借款项金额为35万元,法院酌定小赵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自2022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你认为法院酌定的还款期限合理吗?

自然人借款,未事先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但事先未约定逾期利息,可视为有逾期利息。本案的逾期利率仍无书面证据,法院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第28条第2款:“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逾期利率应当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1倍LPR。

小赵曾于2022年4月10日向小李偿还1500元,小李主张该款项为逾期利息,小赵认为应视为对本金的偿还。偿还部分款项,优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呢?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该款项应当优先支付利息,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应将该部分款项应当从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

最终,小赵应偿还小李借款本金3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减去15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节选: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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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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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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