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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梁律师亲办案例
聊聊侵财类犯罪中案值认定问题
来源:张成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163

     本篇文章结合本律师办理过的两个刑事案例给大家聊聊刑事案件,特别是财产类犯罪中的案值计算问题以及对应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案例一,魏某好逸恶劳,结交了一帮狐朋狗友,整日游手好闲。某日,在“哥们”邀约之下,竟干起了盗窃小区车库的勾当,在作案数起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其参与的数起盗窃中,曾分得茅台酒数瓶,都被以高价卖出,所得赃款也被其挥霍一空。

    案例二,陈某与朋友合伙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两人共同商议在收购废旧金属称重过程中,通过干扰地磅正常显示,即俗称“撬磅”方式多拉少算以谋取不义之财。两人分工合作,通过上述方式窃得废旧钢筋数十吨,销赃后赃款被两人平分。在再次作案时,被受害人报警当场抓获。

    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掩饰犯罪事实,赃物基本上都会被售卖变现,案件破获查明犯罪事实但查获赃物的并不多见,但案值多少又直接关系到判决时被告人的量刑长短问题。上述两个案例中,辩护律师在构成盗窃罪罪名问题上无异议,但在涉及到具体量刑的案值认定时,发现起诉书案值部分均采用以被告人微信或银行卡销赃得款流水数额来认定案值公诉。案例一,基于茅台酒的特殊性,魏某高昂的销赃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经济价值,其销赃价格因购买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也不能在其多次销赃中就高不就低或就低不就高的确定实际案值;案例二,每次盗窃均隐蔽混杂于正常收购行为中,对于正常收购部分及其价值就应当予以剔除,应计算出具体盗窃数量后,再乘以价格评估方为实际案值。因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着重就案值问题准备好相关证据后有针对性进行有效辩护,认为应当依据相应价格评估报告及其他案情情节依法确定案值,不应简单依据被告人销赃的流水金额确定案值。通过辩护人庭审辩护,最终两案在案值部分都予以了矫正,被告人相应的刑期也予以了缩减,达到了良好辩护效果。

    2016 年4 月15 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进行价格确认。需要注意,上述价格认定评估结论在法律不属于鉴定意见,因为价格主管部门不属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但法律规定对赃物估价结论应当随案移送并存档,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予以使用。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为“准鉴定意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即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使用,审判活动中,双方诉讼参与人在对其进行质证及使用时,参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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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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