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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05-09 10:47  浏览量:103

导读:

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羁押在看守所的未决犯,家属不得探视,应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一、

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如下: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

羁押在看守所可以探视吗

  羁押在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看守所里是未决犯的,那么就是不容许探望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如果是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那就是可以探视的,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三、

看守所逮捕羁押期限是多少

  提醒您,看守所逮捕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最长不超过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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