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敏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另一方有份吗?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量:1732

“我要离婚,房子该怎么分?”,“房子首付是我付的,离婚我能多分吗?”,“婚后我爸妈出的钱买房,另一方对房子享有权利吗?”……这些都是近期小编接听咨询电话过程中的高频问题。

房子是家庭的“避风港”,房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大家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物权公示主义,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用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具体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一套房子到底归谁,综合考量的因素还有很多。今天小编就结合近期咨询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详尽分析其中的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另一方有份吗?


【案例】

马先生和车女士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房产归属二人发生争议,欲诉讼离婚。马先生认为房子是由其婚前全款购买,虽然婚后加上了车女士的名字,但是她并没有因为买房出一分钱,不应该分得房子份额。


针对本案,雅成房产专业律师给出了如下解答:

根据物权公示主义的原则,在房产证加上车女士的名字之前,案涉房屋确实应属马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对方名字的行为其实可以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马先生和车女士的共同财产。[1] 加之二人已经结婚十余年,并且育有两个子女,所以车女士对房屋必然享有分配份额。


【律师观点】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乃至具体财产的分配秉持着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一旦涉及到法院判决分配房产,也会综合考量物权公示主义、房子的出资比例、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是否有过错等综合因素。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件非常纷繁复杂的事情,如果没有到非要离婚的地步,双方何不将争议财产的时间用来好好经营自己温馨的“避风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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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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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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