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被公司“算计”了,员工上厕所时间超长被合法解雇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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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摸鱼已逐渐成为当代打工人的常态,有人选择玩手机、有人选择和同事闲聊、有人选择“带薪拉屎”……例如本案的当事人。

小王于2006年4月进入甲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沉浮多年,小王已晋升为部长级别的人物,在甲公司有了独立办公室。 

2014年12月小王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康复后返岗。

2015年7月开始,小王每天在卫生间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甲公司派专人连续统计小王去卫生间的次数与单次时长,事先未予通知。对于朝九晚六的打工人来说,日工作时长总共9小时,小王最多在卫生间逗留67%的时间,无论如何也过于夸张了。“去卫生间”可理解为广义的休息,也可是抽烟、打私人电话、和同事闲聊、去楼下小卖部买零食等活动,即将离开工位又不在会议室的活动 统称为“去卫生间”。

公司有什么权利私自统计员工去卫生间的时长?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小王是否有身体上的特殊情况?

2015年9月22日,甲公司就小王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与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小王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吗?不,小王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仲裁委支持,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

一审法院:一天工作时间只有8小时,你在厕所停留的时间除两天为3小时50分钟和2小时32分钟外,其余均为4小时以上,有两天甚至达到了近5个半小时,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公司解雇合法

小王辩称,公司偷换概念,“上卫生间”同因私离岗并非同一概念。甲公司以“因私离岗”的规定回应:“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因工作之外的不得已事由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事先向上司说明理由、去向等,得到允许才能离开。”。小王还以公司办公环境差,同事在工位上大声闲聊影响其工作,自己的工作独立性较高,无需和他人经常交接工作等理由辩解,均未被法院采纳。

二审判决: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高院裁定:小王每日在卫生间停留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一审、二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至此,本案结束,小王被甲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了,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无法得到补偿金。“带薪摸鱼”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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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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