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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员工未提异议,能否视为同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05-04 09:12  浏览量:212

一、案情介绍

去年1月,罗女士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罗女士的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去年7月,该单位在未与罗女士沟通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将她的月工资降至4000元。罗女士担心失去工作,一直未提出异议。近日,罗女士咨询律师,她对单位的降薪决定未提出异议,但单位已按照降薪后的标准发放了半年工资,这种情况是否视为她同意了降薪?


二、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单位单方面降薪,劳动者未提异议,不能视为同意。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对劳动者降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其中第(六)项是“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上述条款,工资薪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降薪的行为属于变更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如果要对劳动者进行降薪,需要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用人单位直接对罗女士进行降薪,并不满足“双方协商一致”这一前提条件。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即是说,即使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即自始生效。

再次,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劳动者未提异议,能否视为同意降薪呢?

根据前述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并非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变更劳动合同,都需要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一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未明确表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就不会发生变更。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罗女士协商一致,而是单方作出降薪决定,因此,即使单位按照降薪后的工资标准已经发放了半年工资且罗女士未提出异议,也不能视为原劳动合同已变更生效,更不能将罗女士未提异议视为其同意降薪。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对劳动者降薪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对罗女士降薪的理由是资金周转不开,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多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劳动者在单位单方降薪后未提异议,是因为担心提出异议会丢掉工作,而劳动者在降薪后提供的劳动与降薪前并无差异。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未提异议不能视为同意降薪。


以上内容由潘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晓东律师咨询。

潘晓东
潘晓东·专职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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